时间:2020年10月29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
共享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共享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旨在为研究院和校内生物医学相关学科以及广大校外用户提供硬件支撑和技术服务,通过平台预约系统对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和浙江省科技云创新平台,为广大科研人员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充分发挥大型仪器功能,展现研究院平台硬件水平和技术含量。
为了保证平台大型仪器的稳定运行、保持良好的科研环境并提供稳定优质的技术服务,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1. 平台为开放管理,预约培训及院外使用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国定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除外)。每台仪器具体开放时间按照平台官网公布的开放时间执行。
2. 所有设备均采取预约登记制度。首次使用前,使用者本人须提前2个工作日与平台管理人员联系确定实验方案。
3.禁止院内师生替院外师生预约使用平台仪器。院外用户如有使用需求,可参照本规定进行预约。
4.原则上用户本人需在仪器使用前24小时预约-周以内的仪器使用。预约经平台管理员确认后有效。仪器预约取消必须提前48小时,否则按预约时间或样品收费。特殊情况须跟平台管理员协商。
5.平台仪器原则上优先对本院学生开放。
6.使用者上机前必须接受仪器上机培训与考核,参加仪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取由平台发放的对应仪器的独立操作资格证,并在平台网站设置为资深用户。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及本人签署安全责任书后,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合理预约使用仪器。
7.普通用户可在工作时间内预约使用仪器,资深用户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间段内预约使用相应仪器,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私自上机操作。
8.预约时间只针对预约使用者本人有效。预约使用者不得擅自与他人交换预约时间,如需调整,须提前通知平台管理员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设备。
9.按相应仪器管理员制订的要求进行预约、送样。
1.使用者须在预约时间段内经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仪器。
2.使用者必须按预约时间准时使用仪器,避免空置或影响其他时段预约者使用。用户需根据样品情况及数量估算预约时间,严格按预约时间使用,在工作时间内,如无后续预约者可顺延使用。如有后续预约,请配合工作人员协调安排。
3.如使用仪器时间超过预约时间,如下一时间段有其他使用者预约,前一个预约人员在征得下一时间段预约使用者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仪器,否则,无条件停止使用。对于无法马上停止对下一时间段预约使用者造成的影响,由超时预约使用者负责。
4.使用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仪器。平台将不定期进行不同程度的仪器使用培训,近期计划使用仪器者须及时联系仪器管理员参加培训。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私自上机操作。
5.未经仪器管理员允许,不得擅自操作仪器,不得擅自调整仪器的设置及未知功能,修改使用软件参数,拆卸仪器零件等。如果遇到问题(操作不熟悉或者仪器出现不良状态、警报等),请第一时间联系仪器管理员,严禁擅自处理或隐瞒。
6.未经平台管理员允许不得私自调节仪器间的空调、除湿机、UPS等配套设备。
7.按要求穿戴实验服及防护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禁止在实验室饮食、吸烟。
8.爱护实验室的设施,保持仪器、台面、地板、墙壁等的清洁。仪器使用结束后,清理好自己的物品及产生的实验垃圾,完成规定的仪器相关清理工作,并在仪器使用登记本上如实做好登记后方可离开。
9.实验结束后,请及时归还公共配件(离心机转子、切片机夹头等)。公共实验室,仪器使用结束后请及时归还门卡。
10.在仪器预约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分歧,请服从平台管理员的安排。
备注:部分仪器除以上规则外,另制使用细则。
1.所有仪器必须提前预约,未经预约、未经仪器管理员审核通过,擅自使用仪器视作违规。
2.具有独立操作资格者禁止为他人预约和操作仪器 一经发现视同本人预约及操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3.使用者须按需预约,对于盲目预约者,使用时长远小于预约时长按预约时间收费。
4.使用者须准时上机,超出各仪器的预约保护时间无法上机,视为失约,按预约时间或仪器最低收费规则收费(具体依照各仪器处罚条例执行)。与此同时,该预约失效,平台管理员有权安排其他预约使用者使用仪器。
5.使用者如要取消预约,须在各仪器规定时间之前自行完成,逾期将按各仪器规定进行扣费。
6.不依照预约时间使用仪器影响他人使用者,第一次予以警告。情节恶劣或擅自使用仪器禁用该仪器一个月。
7.同一台仪器,对于违反本规定者,首次处以警告并通报批评,第二次违规将取消其预约使用资格1个月,第三次违规,取消其预约使用资格且6个月以后才能重新申请独立操作资格的考核。多次违规仍不改进或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在本平台预约使用仪器的资格。
8.每学年周期内违反平台管理规定的院内用户将上报院研究生事务委员会,与研究生评奖评优挂钩,实施相应的减分及取消参评资格处理,实施办法详见《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9.违规惩罚制度第7条和第8条同时执行。
10.借用平台公共配件(如离心机转子、切片机夹头等)未及时归还,造成配件丢失或损坏的,处以警告和通报批评,并依价赔偿相关损失;未造成财产损失,但影响下一时间段预约使用者使用的,依据该仪器收费标准收取延时费用。特殊情况请预先联系平台管理员协商。
11.实验室未经允许擅自将平台设备移动、搬入自己实验室,或拆除零配件的,则直接通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其双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上报学校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仪器损坏,依价赔偿相关损失,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上报学校给予使用者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管理规定未尽事项由平台委员会讨论决定。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共享技术服务平台
2019年7月31日